关于专利法第25条的理解
发布时间:2021-02-02 浏览:2315 来源:本站
专利法中关于不能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大致包括三类主题:1.本身不属于专利法所说的发明创造的范畴;2.虽然属于发明创造的范畴,但出于某些原因或政策考虑不宜给予保护或者不宜通过专利方式给予保护;3.主题的实施违反社会道德、妨害公共利益,授予专利权会对社会造成危害。专利法第25条是针对第一、二类主题的规定。
专利法第25条规定: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 科学发现;
(二)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 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 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 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四) 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在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1)项中,科学发现是指对自然界中客观存在的物质、现象、变化过程及其特性和规律的揭示。这些被认识的物质、现象、过程、特性和规律不同于改造客观世界的技术方案,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创造,因此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在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2)项中,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是指导人们进行思维、表述、判断和记忆的规则和方法。由于其没有采用技术手段或者利用自然规律,也未解决技术问题和产生技术效果,因而不构成技术方案。
例1
一种手术衣的折叠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①将手术衣衣襟朝上展开放平,将两侧衣襟各自向外翻折一次;
②将手术衣上下翻转使衣襟朝下,将两只衣袖向内折叠,放平;
③自下而上分三次依次向上对齐叠起;
④从两边分别向中间均匀叠起;以及
⑤对准中心线,两边对齐叠好。
上面手术衣的折叠方法是用于折叠手术衣的规则,是一种人为的规定,既没有采用技术手段或利用自然规律,也没有解决技术问题和产生技术效果,因此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例2
一种利用计算机程序实现自动计算动摩擦系数μ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1.计算摩擦片的位置变化量S1和S2的比值;
2.计算变化量的比值S2/S1的对数logS2/S1;
3.求出对数logS2/S1与e的比值。
该方案不是对测量方法的改进,而是一种由计算机程序执行的数值计算方法,求解的虽然与物理量有关,但求解过程是一种数值计算,该解决方案整体仍属于一种数学计算方法。专利审查指南规定,如果一项权利要求,除其主题名称以外,对其进行限定的全部内容均为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则该权利要求实质上仅仅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也不应当被授予专利权。
例3
一种用于产生传递函数以增强数字图像的对比度的方法,包括:
通过一组原始直方图的第一加权和来近似一幅图像的亮度直方图,每个原始直方图与来自一组参考传递函数的对应参考传递函数相关;
产生一个最终传递函数,其被表示为所述组参考函数的第二加权和;其中第二加权和中的参考函数是根据第一加权和中相关的原始直方图来加权的;
对像素亮度值应用所述最终传递函数以增强数字图像的对比度。
该方法虽然包含像素亮度值和最终传递函数的计算方法,但其要解决的增强数字图像的对比度是技术问题,获得也是技术效果,也采用了技术手段。因此整体上不属于专利法第25条规定的范围。专利审查指南规定,如果一项权利要求在对其进行限定的全部内容中既包含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则该权利要求就整体而言并不是一种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应当依据专利法第25条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
在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3)项中,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是指以有生命的人体或者动物体为直接实施对象,进行识别、确定或消除病因或病灶的过程。此规定是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而设置。
属于疾病诊断方法的发明应当同时满足:
1)以有生命的人体或动物体为对象;
2)以获得疾病诊断结果或健康状况为直接目的。
例子
一种癌恶性程度评估方法,所述方法包括下述步骤:
测量癌组织中的DDX3X表达水平;
通过使用所述DDX3X表达水平来评估癌组织的恶性程度。
上述方法以有生命的人体为对象,以获得人体疾病诊断结果为直接目的,因此属于疾病的诊断方法。
属于疾病治疗方法的发明创造包括:外科手术治疗方法,药物治疗方法,心理疗法,以治疗为目的针灸、推拿、催眠、药浴等方法,为预防疾病而实施的免疫方法,处置人体或动物体伤口的方法(消毒、包扎方法),人工呼吸方法,输氧方法等。
应当注意的是,为疾病的诊断和治疗而使用的物质、组合物、仪器、设备和器械等产品可以获得专利权。
关于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4)项,植物新品种在我国通过《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给予保护。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植物新品种申请的受理、审查和授权。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植物新品种申请的受理、审查和授权。对动物和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授予专利权。生产方法是指非生物学的方法,即人的技术介入对该方法所要达到的目的或者效果起了主要的控制作用或者决定性作用。
未经人类的任何技术处理而存在于自然界的微生物属于科学发现,不能被授予专利权。自然界中以天然形态存在的基因或DNA片段属于科学发现,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经过分离成为纯培养物,并且具有特定的工业用途时,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首次从自然界分离或提取出来,其碱基序列是现有技术中不曾记载的并能被确切地表征,且在产业上有利用价值,则该基因或DNA片段本身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关于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5)项,原子核变换方法以及用该方法所获得的物质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国防、科研和公共生活的重大利益,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为实现原子核变换而增加粒子能量的粒子加速方法,不属于原子核变换方法,而属于可被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客体。为实现原子核变换方法的各种设备、仪器及其零部件等,均属于可被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关于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6)项,外观设计专利/专利申请包括主要起标识作用的平面图案设计,如瓶贴、平面包装袋等。若对上述发明创造不做约束,则会增大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商标权、著作权突之间的交叉和冲突,同时不利于提高对产品本身外观的创新水平。以下面两组图为例,每组图的左侧图中示出的产品属于外观设计专利的范畴,不属于专利法第25条规定的范围;每组图的右侧图中示出的即为主要起标识作用的平面图案设计,属于专利法第25条规定的范围,不能授予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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