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与质量控制导引
发布时间:2017-03-28 浏览:4230 来源:本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宗旨】为提高专利申请能力,逐步提升专利申请质量,奠定后续专利权实施与应用的良好基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导引。
第二条【定义】本导引所用术语解释:
(一)专利申请,是指专利申请人依照申请国和地区有关法律法规,就发明创造向申请国和地区专利行政主管机关提出专利权利申请的活动。
(二)专利质量,既指单件专利(申请)的质量,也包含专利组合的质量。
第三条【重视质量】专利质量是专利权价值的根本,专利申请单位无论申请数量多少,都应当高度重视专利申请的质量,为未来专利权的权利应用与经营奠定坚实基础。
第四条【基本内容】本导引涉及的专利申请与质量控制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基础体系建设;
(二)日常管理;
(三)申请提案产生;
(四)申请提案评估;
(五)申请文件撰写、审核及代理机构管理;
(六)国外专利申请。
第二章基础体系建设
第五条【机构设置】专利申请应明确管理机构,并配备专利申请管理人员。根据专利申请数量,合理安排专利申请管理人员数量,负责内部专利申请提案的受理、评估、专利申请文件审核、申请维持、时限和费用管理、文档管理、数据统计以及外部专业机构(如专利代理机构、专利咨询服务机构)的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制度建设】专利申请管理相关制度涉及内容主要包括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权利归属的规定、专利申请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专利申请披露和评估、专利申请奖励、专利申请时限和费用管理、专利文档管理、代理机构管理、国外专利申请管理等。
第七条【流程建立】专利申请相关流程主要包括专利申请流程、专利奖励流程、指示代理机构作业流程、专利申请文件和审查意见答复审核流程、专利文档管理流程等。对于开展专利评审的单位,还应包括专利评审流程;对于针对重点项目开展专利规划和专利挖掘的单位,还应包括重点项目专利申请和管理流程等。
第八条【预算管理】合理预测每年国内外专利申请数量,依据申请国和地区的代理费、官费以及专利申请和授权奖励所需经费,制定专利申请预算并按预算执行。
第九条【信息化工具】对于年专利申请量超过100件的申请人,应考虑使用专利申请管理软件或开发专利申请管理平台,提高专利申请管理效率。
第十条【培训】专利申请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专利申请相关培训,初期培训重点为提升研发人员专利申请意识,逐渐将培训重点转移到提升研发人员专利申请的能力,例如专利申请前的检索、专利挖掘、如何提高专利申请提案价值等。
第三章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流程】专利申请管理应按照建立的流程规范进行有序管理,流程需明确专利申请的内外部环节和关键管控点,各环节的工作内容、责任人和工作输出。
第十二条【文档管理原则】专利申请管理中,应按照真实、独立和时序顺序的原则妥善保管专利申请的电子及纸质文档,并注意文档保密。
第十三条【内部文档】专利申请涉及的内部文档主要包括:
(一)发明创意的记录文件或研发记录;
(二)技术交底书;
(三)申请前的检索报告;
(四)专利评审记录;
(五)与代理机构的往来信函及文件;
(六)专利申请统计信息等。
第十四条【官方往来文档】专利申请涉及的与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官方机构的往来文档主要包括:
(一)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及其他文件;
(二)审查中审查员作出的决定和通知以及相应的答复;
(三)提出办理专利申请有关的各种手续时提交的文件及证明材料;
(四)复审、无效及诉讼的相关文件等。
第十五条【内部管理时限】提交专利申请前,设置提案管理时限要求,包括是否申请及如何申请的评估时限、申请文件撰写时限、申请文件审核时限等。
第十六条【法定时限】正式递交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后,应注意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各种时限,如提出实质审查的时限、答复审查意见的时限、恢复和行使相关权利的时限等。申请人既可以自行监管,也可以就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的案件,由专利代理机构代为监控。
第十七条【费用】专利申请、审查、授权、维持以及相关权利的要求、恢复和变更应当按照专利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和期限缴纳。申请人既可以自行进行费用的监控,也可以就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的案件,由专利代理机构代为监控和办理。
第十八条【费用减缓、资助和奖励】专利申请人可以关注专利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专利申请费用的减缓、资助和奖励政策,用以补充专利申请经费。
第十九条【发明人奖励】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应当依法给予奖励。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2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500元。专利申请管理人员应注意随着专利申请工作的开展,动态调整专利申请的奖励政策。
第二十条【发明人报酬】对于授权专利实施后产生经济效益的,应按比例给予发明人或设计人报酬。
第二十一条【数据统计】专利申请管理人员应做好专利申请相关的数据统计工作,可按照专利申请的技术领域、申请类型、申报部门、代理机构、法律状态等多个维度进行统计。
第二十二条【分级管理】具有一定专利申请数量和管理基础的单位,建议按照专利申请对单位的重要程度进行分级管理。对于重点专利,应注意提高专利申请质量,争取更好的授权前景。
第二十三条【分类管理】专利申请的分类管理主要为建立专利申请与单位主营业务、产品、研发项目的联系,明确专利申请在研发、生产中的位置和贡献,可以考虑技术领域、产品、项目、技术标准等维度。
第二十四条【专利盘点】具有一定数量授权专利的单位,每年应进行专利盘点,对于专利是否需要继续维持、专利的权利运用等方面进行评估。
第四章申请提案产生
第二十五条【产生方式】申请提案存在多种产生方式,既可以由发明人或设计人自行就希望获得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自发向专利管理部门提出;也可以由专利工程师通过挖掘产生;也可以在事先专利规划和布局的指导下,在创新活动中按计划产生。
第二十六条【专利布局】专利布局指根据公司产品/项目关键技术和核心技术,通过分析现有的产品/技术的专利格局,对项目专利产出分布进行整体部署。通过专利布局,形成专利组合,能够有效提高专利申请单位专利的整体质量。
第二十七条【申请前检索】在进行专利申请前,应对国内外的专利文献和科技文献进行检索,以了解别人是否已就相同的发明创造提出过专利申请或公开发表。对于初期开展专利申请的申请人,可以不进行检索或只检索国内专利文献,待申请能力提升后逐步提高检索要求。
第二十八条【检索方法】专利申请前的检索采用的是新颖性检索方法,指为判断拟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是否具有新颖性,而查找对比文献的方法。检索方法主要是首先研究检索对象的技术特征;选择适量的技术特征词汇初步检索;减少或增加技术特征词汇再次检索;还可结合国际专利分类号(IPC)进行检索。
第二十九条【检索资源】检索专利文献可以通过各国家和地区专利行政主管部门的官方网站进行检索,也可购买商业数据库进行检索。科技文献通常需要购买科技文献数据库进行全文检索。对于专利经费有限的申请人,建议主要使用免费的官方网站进行国内外专利文献的检索。
第三十条【检索报告】检索完成后,需形成书面的检索报告,检索报告应包括检索日期、检索数据库、检索表达式、检索结果、检索结论等部分。
第三十一条【技术交底书】技术交底书是发明人向专利管理人员、专利代理人披露其发明创造的基础文档,需要对其发明创造进行详细描 述。
第三十二条【交底书组成部分】技术交底书通常包括发明名称、现有技术及现有技术的缺点、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本发明的详细实现方案、本发明产生的技术效果、其他参考资料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交底书撰写要点】技术交底书应围绕“技术”撰写,尽可能结合多个实施例,详细描述发明创造的技术方案。
第三十四条【发明点扩展】进行技术交底书撰写时,可以从不同角度考虑发明点的扩展,例如,不同的实现方案、在不同系统中的应用等。重点专利申请应以后续专利权的应用与经营为导向进行申请。
第五章申请提案评估
第三十五条【评估目的】对于具有较多专利申请提案且开始着力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的申请人,对交底书披露的发明创造是否需要申请专利以及如何申请,应通过评审或其他评估方式进行申请决策,并帮助发明人完善和提升现有的发明方案。
第三十六条【评估人】专利申请提案的评审/评估可以通过邀请内外部专家进行申请前的评审,专家组一般由本领域的技术专家、专利管理人员及相关市场人员参与。对于市场人员尚不具备专利评审能力的单位,专家组可以由技术人员和专利人员组成。建议具有较好专利申请管理基础的专利申请单位应逐步建立一支高素质、稳定的专家队伍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进行申请提案的评审或评估。
第三十七条【评估指标】评估指标应包含专利、技术和市场等三方面的指标。专利指标主要包括是否属于保护客体、授权前景、侵权发现难易程度等;技术指标主要包括技术创新性、技术生命周期、替代性、与标准的关系(若涉及)等;市场指标主要包括与公司业务的关联度、对产品的贡献、后续权利运用与经营等。对于建立专利申请提案评估制度的申请单位,应结合自身实际,建立相应的评估指标体系。
第三十八条【评估时间】根据专利申请提案的数量和提案的时间分布情况,既可以采取每月、每季度固定时间的方式;也可以即提即评或累计一定数量即开展评估。
第三十九条【评估方式】专利申请提案的评估可以由申请单位内部资深的专利管理人员或聘请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进行书面评估,也可以召开专家评审会进行评估。
第四十条【评估结论】专利申请提案经过评估后,评估结论主要包括不同意进行申请、同意申请和按照评估中给出的修改意见完善后再行申请或再次评估。
第六章申请文件撰写、审核及代理机构管理
第四十一章【申请文件撰写方式】确定拟就某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后,即开始进行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专利申请文件可以由申请单位内部的专利管理人员(通常应具备专利代理人资格)撰写,也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撰写。
第四十二章【选择代理机构】对于需要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进行申请文件撰写的专利申请单位,应从代理机构资质、优势业务领域、流程管理、代理人队伍、质量管理、代理费用等方面综合考评,择优选取专利代理机构。专利申请单位可根据专利申请数量,委托多家专利代理机构。
第四十三章【选择代理人】选择代理机构时,可请代理机构提供可进行本单位案件撰写的候选代理人简历,根据代理人的专业领域、撰写经验、曾服务客户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相同技术领域的申请最好指定固定的代理人进行撰写。
第四十四章【签署代理协议】选定代理机构后,专利申请单位应与专利代理机构签署书面的专利代理协议。
第四十五章【委托代理】确定拟提交的专利申请,专利管理人员向代理机构发出委托函,明确撰写作业周期和代理人(若需要),并将该申请的技术交底书、检索报告(若有)、专利申请提案评估中的撰写要求(若有)发给代理机构。
第四十六章【三方沟通】专利管理人员与专利代理人、发明人之间应积极配合和沟通。发明人配合提供专利代理人撰写中所需补充的材料和技术问题解答;专利管理人员主要从专利层面与代理人沟通撰写要求。
第四十七章【发明人审核】专利代理人完成专利申请文件初稿撰写后,应反馈给发明人审核,发明人从技术角度对申请文件涉及的技术方案描述进行审核。
第四十八章【专利人员审核】发明人审核完成后,专利人员还应当从专利层面审核申请文件,尤其是对于进行过专利申请提案评估的专利申请,审核撰写的申请文件是否能满足评估所确定的撰写要求。
第四十九章【指示递交】对于审核通过的专利申请文件,应及时确定专利申请人、发明人、地址等基本信息,指示代理机构尽快递交国家专利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十章【共同申请人】专利申请人若为与其他单位共同申请,内部管理中应注意查阅相关合同中的知识产权归属及申请费用分担等条款。
第五十一章【加快审查】对于申请单位如存在下列可以申请提前审查的正当理由:
(一)如申请所涉及的发明对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有重大意义;
(二)发现有人仿制和使用的;
(三)将申请的专利技术转让的;
(四)申请的专利作为技术入股的;
(五)列入国家、省(直辖市、自治区)重大科技项目的等;
可以递交“发明专利申请提前审查请求书”及其相关证明文件,并缴纳加快发明专利审查费,在获得国家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可进入加快审查程序。
第五十二章【审查意见答复】对于专利申请过程中发出的审查意见,可以由专利申请单位内部的专利管理人员进行答复,也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进行答复。
第五十三章【审查意见答复审核】对于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进行审查意见答复的案件,专利管理人员应当在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答复意见和进行申请文件修改后,审核专利代理机构的答复意见及对申请文件的修改是否适宜,发明人可辅助进行对比文献的分析、技术问题解答等工作。
第五十四章【第三方审核】专利申请文件和审查意见的答复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并提出修改意见。
第五十五章【复审请求】对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复审理由应当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驳回决定中提出的事项请求进行申诉;为了支持复审理由或者消除申请文件中的缺陷,在请求复审时,可以附具有关证明文件或资料,也可以对驳回决定中涉及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
第五十六章【代理人评价】专利申请单位应每年对为其撰写案件的专利代理人从技术方案理解、撰写质量、沟通能力等方面进行评价。对于不合格的代理人,提请代理机构更换代理人。具有较好专利申请管理基础以及较大申请量的申请单位,可建立专利代理人的评级制度。
第五十七章【代理机构评价】专利申请单位应每年对为其提供代理服务的代理机构从撰写质量、流程管理、文档管理、客户沟通等方面进行评价。对于不合格的代理机构,考虑重新更换。
第七章国外专利申请
第五十八章【国外申请管理体系】对于拥有一定数量国外专利申请的专利申请单位,应依据本单位国外专利申请的管理要求,建立管理国外专利申请流程、费用和质量控制的管理体系。
第五十九章【案件筛选】国外专利申请应结合申请单位国外业务发展需要,选择技术创新性较高的方案作为候选。
第六十章【申请途径】国外专利申请包括巴黎公约和PCT申请两种途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确定申请途径的选择。通常,在申请国家明确且数量较少,同时希望尽快进入相应国家时,考虑通过巴黎公约的途径申请。在暂不确定申请地域及希望利用PCT申请程序简单、可利用国际检索报告、进入相应国家的决策时间充分等优势时,通过PCT方式申请。
第六十一章【申请地域】申请地域可依据申请单位业务或产品出口地域、主要国外竞争对手所在地、专利申请目的等方面综合确定。
第六十二章【申请时机】国外专利申请可以与国内专利申请同时提出,也可以进行保密审查后先行在国外申请,还可以利用优先权,在国内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提出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在国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提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国外专利申请。
第六十三章【申请决策】有关是否就某发明创造进行国外专利申请、申请地域、申请途径、申请时机等方面的问题应当进行申请前评估,评估方式可以参照国内申请提案,但应建立国外专利申请的评估指标体系。
第六十四章【国外代理机构选择】国内专利代理机构通常在国外有固定的合作代理机构,国内专利申请单位可以选择国内代理机构的国外合作伙伴,也可以当国外申请量较大时,直接择优选取国外代理机构,建立合作关系。
第六十五章【国外申请文件审核】国外专利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查意见答复也应当在代理机构作业完毕后进行相应审核。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六章【使用】本导引供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专利申请时,结合自身实际参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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