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要求撰写之三 技术特征
发布时间:2020-06-23 浏览:2856 来源:本站
一、如何理解“技术特征”?
二、权利要求技术特征的撰写
我们看到的专利权利要求由“保护主题+连接词+技术特征”构成,今天我们来谈一谈权利要求撰写的第三部分:技术特征。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专利“五个靶标”的技术特征与被诉侵权产品“九个靶标”的技术特征不同,核心把数量做为一个技术特征,那么“五个”与“九个”显然不同。
审诉到最高人民法院时,最高院改判认为:涉案专利和被诉侵权产品的靶标数量虽然不同,但是由于涉案专利的每一个靶标在击打时单独发挥作用,因此不能将五个靶标作为一个技术特征来考虑,应当将其分解为头部靶标、腹部靶标和腰部靶标来考虑,而被诉侵权产品包含头部靶标和腹部靶标,其胯部靶标与涉案专利的腰部靶标在功能效果上是等同的,因此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涉案专利五个靶标的相同或等同技术特征。
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中,技术特征是指在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中,能够相对独立地执行一定的技术功能、并能产生相对独立的技术效果的最小技术单元。在产品技术方案中,该技术单元一般是产品的部件和/或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在方法技术方案中,该技术单元一般是方法步骤或者步骤之间的关系。
接下来我们看一个国外的技术特征理解与解释案例。
面示例3-2专利权利要求中有个技术特征“靠近一个用户”,关于该技术特征如何解释?在联邦巡回法院CAFC诉讼时的权利要求解释环节中,专利权利人Motorola主张应该依字面普通含义理解,即一个靠近用户的位置,被控侵权人Apple则认为此特征不清楚,意思是“靠近有多近”?有不清楚的问题,双方的理解如下表。
判决书中,法官对上面的争议是如此分析的:“靠近一个用户时,传感器可以关闭到处理部分的输入信号的通信,由此,防止无意识引起的对触摸式传感输入装置的激发”应一起理解(就是作为一个技术特征),苹果公司辩称的“靠近有多近”并不会直接导致不清楚,“靠近一个用户”并非专利权利要求的关键。
相反,法官发现了另外的问题,“当终端靠近用户时,权利要求主张该终端不会被触发”。由于终端上的触摸式传感输入装置必须在靠近用户时操作,这会使得终端不能起到通信装置的目的而没有任何实用性,因此,权利要求1是不清楚的。由于权利要求不清楚,专利无效,侵权分析也就不需要。
由于上面这个终端功能是如此常见(几乎所有的触摸屏手机都有该功能),即专利方案在市场上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但显然专利保护上并未达到其应有的价值。那么类似的特征在苹果的专利中怎么写的?
示例3-3 苹果公司触屏控制专利申请公开版本
对比上面专利申请公开与授权时的权利要求差异,关于“手机靠近用户的耳朵的状态”这一特征,专利申请时进行了技术化处理,撰写为“来自所述输入设备的数据的处理状态”,,到了专利授权时,仍然直接地写成了“接近用户的耳朵”,因此,无论采用什么撰写技巧,技术特征的描述首先要准确地反映特征实质。当然,也有人会问,在Motorola专利申请了将近10年后,为什么苹果还可以申请后面这件专利并获得授权,这是改进专利的问题了,不再展开。
在理解了技术特征的含义后,我们来看在权利要求中如何撰写“技术特征”。
1. 技术特征的命名——术语
在撰写权利要求以及具体的说明书时,优选能够使用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众所周知的术语。如果某一特定术语没有众所周知的含义,又或者是具有多个含义,那么对于重点术语要在说明书中进行定义。尽管可以使用字典来定义权利要求书的术语,但是法院还是最有可能依靠说明书来解释权利要求的术语。所以,如果你没有给一个词语一个你想要的定义,那么法院或者审查员就可能会给它一个你不想要的定义。值得注意的是,成功的专利诉讼往往取决于一个或多个词语的定义。
实践中,权利要求撰写时术语选择时,一般遵循的原则:
① 沿用发明人提供的术语(一般就是行业通用术语);
② 术语本身是创新点时,需要避免术语的限制性因素;
③ 术语间的关系是创新点时,注意相关关系的描述。发明人提供的术语或术语间的关系很多时候仅为实施例,如传感器——检测装置;开\关状态 —— 第一状态\第二状态等。
2. 技术特征独立描述原则
撰写权利要求技术特征时,一个重要的技术准则,不要在描述另一个特征时引入一个新的特征,或者在没有引入新特征的情况下描述新特征的操作或动作,通常这被称为“推断性权利要求”,如下示例对比可以清楚反映上述原则。
示例3-5
3. 技术特征撰写时,遵循“以旧带新”原则
通过旧的特征引入新的特征,每引入一个特征时,在新的特征上描述与之前旧的特征的关系,而不要在旧的特征上直接写与新的特征的关系。上述原则可以使权利要求技术特征间的关系明确,逻辑清晰。下面的示例就非常典型的执行了该原则。
4. 技术特征描述清楚原则
权利要求的清楚要求主要体现在技术特征的清楚上,关于技术特征描述清楚,在前面的基础上还可以考虑以下几个要求:
(1)技术特征的引用具有在先引用基础,这里面其实有两次含义,一是不要用两个术语(名称)界定同一个技术特征;再者,对于不是第一次出现的技术特征用“所述的”(就是英文“the”的意思)。
(2)避免重复限定,重复限定是指在一项权利要求中,针对同一特征在同一层次进行重复描述,如下面的例子中标引线的描述其实是同一个技术特征,类似的写法很常见,虽然并不算错误,但也确实非必要。
(3)不同层次上的特征不宜并列描述,从属特征与其依附的特征在同一项权利要求中不宜同时出现,这也在权利要求解释环节时经常会出现的问题。如上述示例3-7中,“控制单元在检测单元检测到的所述光照强度小于或者等于预设阈值”、“终端设备接收到符合第一预设规则的指令”两个特征并列描述,从字面意义上很难看出两者是在同一层次上的(或者仅依照权利要求记载内容无法直接判断两者间的关系),这个也就容易带来权利要求解释上的清楚问题。
概括而言,权利要求撰写对于“技术特征”部分,有一个前提“准确理解技术特征”,三个原则“1.技术特征独立描述原则”、“2.技术特征引入以旧带新原则”和“3.技术特征描述清楚原则”,而达到清楚有四个注意事项:“(1)引用具有在先引用基础”、“(2)避免重复限定:同一特征在同一层次进行重复描述”、“(3)不同层次上的特征不宜并列描述”和“(4)从属特征与其依附的特征在同一权利要求中不宜同时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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